辩护重心前移才能确保有效的刑事辩护

发表时间:2022-01-04 16:54

摘要:

       u=1410260246,405372536&fm=173&app=49&f=JPEG&access=215967316.jpg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应当坚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进行实质性保护,即有效的辩护。而更有效的辩护是在辩护过程中将辩护重心前移,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甚至更早,才能更好的去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辩护工作达到应有的司法和社会效果,从而做到实质性的有效辩护。

关键词:有效辩护、重心前移、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份,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组织了一场刑辩律师沙龙,此次沙龙的主题是“如何有效辩护”。众多律师都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其中,有前公安干警身份、前检察官身份、前法官现教授身份的律师,分别从公安机关角度、检察官角度、法官角度就律师如何有效辩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分享了宝贵的实务经验。本次会议,也使笔者受益匪浅,综合理论和实际运用也有了相应的提升,笔者认为将辩护重心前移,将更能实现有效的、实质化的辩护。接下来笔者将从以下二个方面来阐明自己的观点,一、辩护重心前移的重要性;二、辩护重心前移的可行性。

一、辩护重心前移的重要性。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即使是犯罪嫌人、被告人也享有有效辩护的权利。有效辩护,包含以下三层意思: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享有及时充分的辩护权;二是应当允许犯罪嫌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辩护人为其辩护。三是国家应当保证犯罪嫌人、被告人自行辩护的权利能充分行使,并确保这类人能够获得律师的帮助。

现实实践中,律师往往会把刑事辩护的重心放在刑事诉讼阶段中的审判阶段,把精力放在法庭上的对抗和发挥,但是一味的去强调庭审过程中的抗辩并不能有效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有效辩护的要求,而且也不符合当下司法实践的现状。

我们所知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相对于其他诉讼阶段,审前程序辩护愈来愈凸显其特有的重要性和优越性。之所以审前辩护很重要,简单说,(一)是审前程序是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人身权利常被侵犯的重要阶段,此时极需要律师的帮助;(二)是审前程序辩护空间巨大;(三)是审前无罪率远远大于审判阶段的无罪率;(四)是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基本都在审前完成,等等。

下面这个案例就是笔者将辩护重心前移的一个成功的案例。

       崂山籍的王某经营一个离岸公司,作为实际控制人向潍坊晨鸣集团供应水针(一种污水处理用的进口试剂),在供应的过程中结识了污水处理车间的主任陈某,得知该车间需要一台特大型意大利进口的电机水泵,后根据该线索参加了招投标。陈某在得知电机水泵中标后,多次找到王某要好处费(该电机水泵的利润空间在100万元左右,但需要从国外订货后,约半年到国内,需要压资金三百万元,且存在异形件验收不合格无法销售给别人的风险),并在王某水针结算验收报告需要陈某签字时故意刁难,王某无奈支付了1650万元的贿赂款,王某顺利领取了水针款九千万元。后该车间主任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被抓获,在公安机关打印银行流水时,发现有笔转账1650万元,该案案发。此时电机水泵款尚未支取。

嫌疑人王某刚刚被青岛市公安局派出所协助寿光公安局抓获时,家属情绪特别激动,虽有财大气粗的底气,但也免不了即将身陷囹圄的危机感。在接受委托后,作为一名专业律师,将案情仔仔细细研究一遍,搜集证据,希望通过律师的精准要素式辩护,在犯罪构成、量刑情节等找出所有有利于嫌疑人的情节,努力做到每个细节都要切实去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上面我们谈到,我国刑事案件一般需要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乃至执行等诉讼阶段。有效辩护的第一步是保障所有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各个阶段都能够获得律师的帮助,这与我国刑辩全覆盖的努力方向一致。但这类特别重大的行贿案件,因律师不能会见,所以第一阶段的律师工作是无法有效的开展。得不到有效的细节,即使法条背的滚瓜烂熟、实际经验比较丰富也没用。但为委托人作有效的辩护是作为一个律师的职责,必须去为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做努力。在着手写法律意见的时候,注重每一个细节,从委托人什么时间开始和该公司合作,招投标的程序,支取款的程序,陈某的职务和所起的作用等入手,了解事情的整个经过。其中发现委托人支付这笔钱并不是为了接到业务,使得其他投标人陷入不公平的地位,而是合法合理的支取到自己应得的水针工程款,虽然是电机水泵引起的,但双方没有就电机水泵谈过好处费,而且陈某也起不到任何参加招标中标的关键意见,综上这不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当是无罪。

      公安机关看到自己的法律意见,当场给与答复,他们认为潍坊晨鸣集团是国有股份制企业,嫌疑人王某向车间主任送钱这个行为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但笔者仍然据理力争,认为嫌疑人虽然有送钱这个行为,但是他是为了自己合法利益,本该应当合法合理支取到的款项,因为被刁难,无奈被索贿,不构成犯罪。后来该法律意见随案移交到了批捕机关。

材料送去批捕的第一天,笔者一早到了寿光市检察院,在检察官没有看完公安卷宗后,递交了法律意见,详细说明了做生意的无奈和支取款项的困难,家属垫付了上亿资金,回款无望,陈某刻意刁难,迫不得已才将这笔钱给他,希望检察官设身处地的为嫌疑人想一下。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当场没有给予答复,表示会见后了解一下整个案情。中间一天半的时间,没有得到答复,马上就是批捕前的最后一天了,家属也是胆战心惊,一个又一个电话询问,笔者只能告诉他们要耐心等待,相信他们会给出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

夜里十点左右,公安局打电话来告知可以取保候审,自己的内心被胜利的喜悦,执业的荣誉感填补的满满的,这是因为自己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做出了自己的努力,而不是等到法庭审判阶段。即使到了最后法庭审判阶段取得了胜诉,那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了很大的侵害,也是对司法公正的另一种形式的影响。 现在该案已经被撤销,没有任何的刑事追究。

由这个成功的案例,我们也能够看出有效辩护重心前移的重要性。

二、刑事辩护重心前移的可行性分析。

      辩护制度是国家法治化的指向灯,是人权保障的方向标。 将刑事辩护重心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想法并不是空想,而是在我国法律中早已有了相关的法律理论。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的《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为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和普遍辩护,不仅要求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还要求提高律师在诉讼中的地位。有效辩护和普遍辩护是相互依存的,有效辩护是普通辩护的尺标。而笔者认为将刑事辩护的重心前移才能做到有效辩护。

(一)法律赋予了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3 条第 1 款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该条规定有二方面的含义,1、是辩护人在审查起诉的阶段就可以向人民检察院做到全面陈述自己的案情,表达自己的观点;2、是法律对人民检察院(具体为案件承办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是强制性的要求,只要辩护人想说,具体办案人员必须听,也要将辩护人的书面意见保存在案卷中。这条规定,也就是说,法律保护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不受到侵害,办案人员必须做到应问必问,该听必听,不漏掉每一个细节,这从检察机关的角度为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留足了操作空间。所谓“有权不用, 过期作废”,错过了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这一绝佳的时间点,再想有效影响公诉人对案件的看法,就只能到审判阶段,在法庭上硬碰硬了,这条规定是将辩护重心前移才能做到的有效辩护的参照系。

(二)审查起诉阶段的控辩沟通能够提高公诉质量

称职的公诉人对此求之不得,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往往任务繁重,几乎总处于一种案多人少的状态,疲于奔命,要想对每一案子的每一个细节做到追根刨底,精力往往也是不够的。因有限的精力,难免会出现案件办理稍微粗糙的情况,我国到现在也出现过大型的冤假错案,比如最近的张玉环案。作为律师的辩护人出于职业、咨询费等种种原因,会对办理的案件做到精耕细作,提出的意见,发现的问题往往相对会比较准确、中肯。所以,认真负责的公检人员其实是很乐意与这类辩护人合作,相互沟通更能提高工作的效率和结案案件的高质量性。

(三)互相尊重、沟通协作的新型检律关系

互相尊重、沟通协作的新型检律关系使控辩双方得以双赢。 检察机关倡导的以“互相尊重、沟通协作”为内容的新型检律关系如果能够在案件中得以真正的实施,不仅能够优化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展示符合我们心中的检察机关司法形象,而且通过互相的沟通,也会使得律师对案件的了解更加彻底,在为嫌疑人辩护时做到更有理有利有据,一方得名,一方得利,实为双赢

(四)法官乐于见到统一于协作下的有限对立

控辩双方如能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良好的沟通协作,那么对于这种统一于协作之下的有限对立,法官是乐见其成的。原因如下:1、是可以提高 庭审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庭前会议程序实际上就是这个目的,如果不用召开庭前会议就能使公诉人和辩护人就部分甚至大部分证据事实问题取得一致,对人民法院绝对是一个巨大的福音。2、是可以帮助法官更准确、深入地了解案件争议问题,有利于形成公正的判决。经过控辩双方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良好沟通协作,起诉质量能得以提高,案件焦点问题能加以明确,法庭辩论得以说理充分,这都为形成公正的判决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可以说,将刑事辩护重心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是新时期做好刑事辩护工作的出路与方向。将刑事辩护重心前移也是司法人员、律师愿意看到的情况。

      综上,笔者就辩护重心前移的重要性和辩护重心前移的可行性发表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能为法律界尽到自己的一点绵薄之力。

审判阶段的辩护是保护被追诉人权益的最后一个阶段,是最后一个屏障,如果能将这种有效辩护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那才能给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打上坚固的堡垒。